**区民族宗教事务局日常管理制度

时间:2022-06-21 11:20:02  阅读:

为确保局机关各项工作高效运转,提高工作实效,改进工作作风,使机关工作纳入规范化管理轨道,达到优质、务实的良好氛围,特制定本制度。

一、局机关工作人员必须认真执行上级各项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区委、区政府研究的各项决议、决定,服从组织分工,听从领导指挥,牢固树立全局一盘棋思想,做到依法准确行使自己的职权。

二、局机关工作人员应按照各自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团结共事,互相协调,认真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各科室内一般工作人员对科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负责;科室负责人对分管领导和局长负责;分管领导对局长负责。

三、对于各项工作任务,都必须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不能拖延或贻误工作。对没有按要求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因主观原因造成重大失误或影响恶劣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在年终公务员考核中定为不合格或不称职等次。

四、为树立局机关良好形象,工作人员对工作对象必须热情对待,服务周到。工作中不得推卸责任,相互扯皮,不准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否则,给予严肃的处理。

五、每位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公务员廉洁从政的相关规定,时刻保持清正廉洁、克己奉公的良好风气。

六、各科室在处理相关业务工作中,涉及到重要材料,须请示分管领导或局主要领导审定后方可上报,个人不得擅自作主。

七、为确保机关工作环境的安静、优雅和严肃性,上班时间应认真处理各自的工作业务或学习理论、业务知识。

八、上班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串岗,不得中途脱岗,否则,按考勤制度有关规定处理。不准在工作时间进行娱乐活动,否则,一经查实,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请销假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的管理,增强工作纪律性,保证本部门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部门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干部职工必须严格遵守请销假制度,因事、因病必须写有请假条,因特殊情况当时不能履行的,应向局长或分管领导报告,事后应立即补上。全体干部职工应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严格遵守上下班纪律。

二、批假权限。局长请假按照区委、区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班子成员请假七天内的报局长审批,七天以上的报局长审批后再报政府分管领导审批,以领导批准的假条为依据,否则按旷工处理,假条统一交由办公室主任保存。一般干部、职工请假两天以内由本局分管领导审批。

财务管理制度

一、局机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循精打细算、勤俭办一切事业的原则,严格遵守财务管理制度和财经纪律。

二、局长对全局的财务收支管理负全部责任,确保资金的规范运作。财务人员要做到日清月结,每季度公布一次财务收支情况,当好领导参谋。公布的内容包括办公费支出、出差费支出、接待费支出,车辆的修理费、油料费、保险费、养路费等支出以及其它支出等。

三、财务人员必须加强对单位资产的统计管理工作。

四、局机关的财务报销由局长审批,并严格按报销规定审批。

五、购买办公用品必须通过局长批准,未经批准私自购买的由自己负责。

六、报销费用时,必须填写规范的“报销单”,所有单据按性质分类粘贴报销,说明支出事由。

七、财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得公款私存,不得擅自坐支现金,不得将公款借给私人,必须做到账款相符。因公务接待急需借支现金的,必须写出借条,报局长批准后方可借出。公务接待结束后,经办人员及时与财务人员结清借款手续。

八、财务人员必须妥善保管好现金,提高业务能力,因自己保管不善或业务不熟造成损失的,由个人负全部责任。

学习制度

为确保我区民族宗教工作积极开展、取得成绩,不断提升领导干部自身的业务素质,树立终生学习的理念,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习目的。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结合思想、工作实际,带着问题学。提倡学深学透,反对浅尝辄止;提倡深入钻研,反对不求甚解;提倡理论联系实际,反对教条主义和形而上学。要学观点,学方法,学精髓,善于用所学的理论指导工作实践。通过学习,不断提高理论修养和工作水平,提高求真务实和开拓创新的意识和能力,增强学习自觉性;努力创建学习型机关。

二、学习要求。局领导班子成员参加由区委、区政府定期组织的各种学习培训,并将学习情况计入学分登记内容。局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知识的更新。每人年初必须制订学习计划,年终有学习总结,并有专门学习笔记。

三、学习方法。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学习,以个人自学为主,集中学习为辅,结合实地调研、学习培训等形势力求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

四、时间安排。每周学习一次,星期一上午为集中学习或自学时间。一周学习政治理论,一周学习本部门的业务知识,若遇工作安排,学习时间相应顺延。

五、学习要求。认真记好读书笔记,撰写学习心得体会

六、学习内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市、县领导的重要指示精神和有关文件;国家有关民族宗教方面的法律、法规和马克思主义的民族观和宗教观;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精神和相关的工作业务知识;国务院的《宗教事务条例》。

七、在学习期间必须打好考勤,除特殊情况外,擅自不参加学习者,作旷工处理,将学习考勤列入年终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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