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论文:从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变化浅析人类法制文明演化的一般规律

时间:2022-05-23 16:00:03  阅读:

刑罚是统治阶级为维护其阶级利益,用以惩罚犯罪且只有通过对犯罪实施刑罚处罚才能实现的一种强制方法和手段。它作为一种制度,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  

一、我国古代刑罚制度的演变  

刑罚是国家按照法律规定对犯罪人采取的惩罚措施,是统治阶级维护自身利益的重要的最严厉手段,伴随着国家产生,法律制度的确立,刑罚制度也随之不断演变。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发展过程,大致经历了这样几个阶段:一是夏商周刑罚起源阶段;二是战国至魏晋南北朝是刑罚制度的发展阶段;三是隋唐时期刑罚制度全面确立较为完备阶段;四是宋元明清刑罚制度相对稳定并向近现代转化时期。从中国刑罚制度发展来看,刑罚目的从报应刑向惩诫阻止刑转变,刑罚的形式是从以肉体罚为主向以自由罚为主转变,刑罚适用由重刑苛法向较简宽约为主转变,这一演变是中国古代社会历史发展、阶级斗争产物,不仅是统治阶级阶级属性决定的,同时也与中国传统法制文化思想和刑罚价值观念密不可分。  

中国古代刑罚由于受生产关系及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尽管每个时期都有其各自的特点,但恐怖性、残酷性则是普遍的。奴隶社会以前,对刑罚的执行是随意的,基本无制度可言,到奴隶社会,随着私有制的产生,对奴隶的规定有五刑,即墨、劓、剕(也作腓)、宫、大辟[1],这些被称之为身体刑或生命刑的刑罚,表现了奴隶社会刑罚的极端残忍性、野蛮性,但作为一种规定,它有了刑罚制度的雏形。从我国封建社会的刑罚制度演化来看,隋唐以前虽然历代有所变化,但奴隶社会的五刑基本上都是沿用的。自唐以后,摧残人肢体的刑罚大体都废除了,如唐律中只规定为笞、杖、徒、流、死,除笞、杖、死的刑罚外,徒、流也成为主要的刑罚。这主要是由于封建社会的生产力较奴隶社会的生产力进了一步,封建社会的生产关系代替了奴隶社会的生产关系,封建统治者考虑到对于供其剥削的农民,若不致于处以死刑,与其从身体上加以残害,倒不如使用徒、流的方法更为有利。然而死刑的使用还是极为广泛的,特别是历代执行死刑的方法很多,如凌迟、枭首、车裂、腰斩、绞刑等等,这些残酷的刑罚都是针对广大农民的,尽管在统治阶级内部,个别人触动整个统治阶级利益,也会被处以死刑,但不是主流,以钱赎刑、以官当刑,表现出封建社会在课以刑罚上的公开不平等,“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就极为深刻的反映了这种封建法制的阶级本质。  

纵观古代刑罚制度的演变,可以说刑罚制度奴隶制社会诞生,到封建社会发展确立,向现代刑罚制度转变,记载了人类从野蛮走向文明和人道的历程。这种演变和渐进虽然充满反复,但方向始终没变,体现了法治原则和人道原则在刑罚制度中逐步确立的过程。首先,刑罚演变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用唯物主义的历史观看,作为上层建筑的刑罚制度,其发展必须顺应社会生产关系的发展。野蛮奴隶制刑罚制度,一定不会适应新生的封建社会的要求,不适应获取更多劳动力进行大规模农业与手工生产的需要,那么有进步意义的封建社会刑罚制度取而代之。而当封建专制制度成为社会成为一切酷律之源,变法再所难免,刑罚制度向现代转化的规律就不可改变了。其次,从刑罚的本质看,其是国家分配自己和公民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调整公民自由与社会秩序的冲突一种必要方法。因此,自由和秩序是刑罚制度两大根本价值,也就是统治者制刑、量刑、行刑的出发点。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国家对自由与秩序会有不同侧重的价值选择,在专制时代或社会、国家往往更侧重秩序的价值选择,而把个人自由限制在十分狭小的范围之内,奴隶、封建社会刑罚制度便是如此。所以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认为人类“文化上的每一进步,都是迈向自由的一步,把人类的一切历史和现实活动都看成是追求自由的实践,因而刑罚制度演变也是人们追求自由实践,所以在刑罚所追求的诸种价值中,自由是具有目的性的价值,而秩序仅则是手段性价值。这一规律决定了刑罚在目的、形式、适用上的演变和转化。再从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发展演化过程看,刑罚制度的演变与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中国古代刑罚的价值始终在“天罚”的正义观念、“刑不可知、威不可测”的法律功能观念、“刑人不在君测”的身份等级观念和“重刑轻罪”的预防犯罪观念的传承中变化,各个历史时期占主导的法制思想影响到统治者的制刑、量刑和行刑。无论是早期神权“天罚”思想还是法家思想到封建社会长期占据统治地位儒家思想对刑罚制度的演变起着重要的推进作用,法家坚持“重刑轻罪”,“威势之可以禁暴,而德厚不足以止乱”,所以刑罚制度严厉、繁杂,儒家强调“引礼入法”、“德主刑辅”,所以刑罚制度有了一定的人道和进步。实际上,刑罚制度制定演变与统治阶级对刑罚的认识,即刑罚的目的休戚相关。法者国之器,刑罚制度永远是统治阶段维护其地位的重要武器,为维护其统治利益所用,但法律不论如何翻修都不能脱离人类社会既存的文化情感及价值观,所以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演变也离不开传统的法制思想。随着历史的发展,刑罚立法观在变化,刑罚的效用,由最初的报应刑演变为阻止、威吓、规诫,刑罚的作用正是不断适应历史的进步和发展。现代刑罚观认为只有刑罚的严厉程度仅仅是以制止人们实施犯罪时,这种刑罚才是公正的,除此之外的一切刑罚都是残暴和多余的,中国古代刑罚制度正是沿着这一规律向前演化发展的。  

二、法制进程演化的具体表现  

刑罚制度实现人性化标志着人类从野蛮到文明的进步。古代对于肉刑的使用是公开并且合法化的,根据罪犯所犯罪行的不同使用割鼻、跺手、跺脚甚至于司马迁所受的带有侮辱性质的宫刑,无一不体现出古代司法制度对人性的摧残和人类的野蛮本性。野蛮两个字事实上一直存在于人类的潜意识中,当适合它滋生的环境出现的时候,它便由潜意识位移到意识层。人类由类人猿进化到直立行走的人类进而成为地球的主宰,不单单是因为大脑的高度发达,更因为高度发达的大脑能够产生无以数计的对付其他物种的方式方法,包括对于其他物种的驯养与猎杀,所以人的动物性至今不能够彻底的根除。古时候的官员审案子虽然也讲究逻辑性与人证物证的充分,但是这样大费周章的断案方式不仅会增加办案成本并且会降低工作效率,当然还有技术方面的制约,于是刑讯逼供便自然而然的上演了。重要的是,古时候判决注重口供,不论用什么方式取得,只要落实到纸上,并且有罪犯画押,便可以作为判决的依据来使用。人类的动物性一旦不受束缚的时候,其野蛮程度是令人触目惊心的。产生于武则天时代的典故“请君入瓮”使人类的野蛮本性暴露无遗,人类自相残杀的方式真是无所不用其极。  

假如一个处于强势的人对于处于劣势的人进行折磨,体现出的就不仅仅是人性的残忍,更多的则是内心的卑劣与虚弱。在听到被害人撕心裂肺的惨叫与痛不欲生的哀求声不绝于耳的时候,还能够从中感受到乐趣并且获得巨大的心理优势时,可以说这时的人是处于一种人性的泯灭与心理扭曲的状态,冷漠与残忍背后隐藏着的是人性健康的残缺。比如对于二战时期日本、德国、意大利等国家对于被侵略国家人民的杀戮与摧残,就有人将他们归结为人性的野蛮与文明程度的滞后。应该说二战之后人类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了极大地反思,制定了许多的国际规则用来约束战争的再次发生。二战之后人类进入到了相对和平的环境中,与此同时人的动物本能便又退回到了潜意识之中。这其中法制的人性化充分体现了人类的文明程度实现了一个质的飞跃,包括禁止对犯罪嫌疑人的刑讯逼供以及对服刑中罪犯实行体罚虐待与各种带有侮辱性的惩罚制度。虽然各国都明文规定对以上行为进行禁止,但是刑讯逼供在世界范围内仍然屡见不鲜。这不仅是因为侦讯技术的不能企及,也在于有些罪犯确实十恶不赦令人切齿。  

对于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保护会使一些善于钻营之人利用法律上的人道主义作为保护自己的屏障。这不仅增加了办案的难度并且可能会使罪犯逍遥法外从而蔑视法律,进而会使公众对法律的公正性产生质疑。制度制定起来只是一张纸的问题,实际操作起来却是极其需要技术性,稍左或是稍右都有可能超越法律的边界。所以这样就产生了一个悖论,法律过于细化会使执行者举步维艰,被无数的条条框框套住手脚,从而办案过程中会畏手畏脚;法律过于模糊又会被执行者滥用,缺少必要的制约,显示一个国家上层建筑对于公民人权的不尊重,同时在实际操作中也会出现界定不清的问题。  

三、法制文明是社会进步的必然结果  

法制即有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治理国家,管理事务,人们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人类需要文明、规范、有序的生产、生活,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们认识事物的能力也在不断的提高,不会永远停留在一个水平上,笔者认为一种社会的法制文明,同这种社会所处的时代,生产力发展的状况有着密切的联系,从人治、君主立宪到今天人类迎来的法制文明,期间人类走过了一条漫长而又曲折的道路。如古埃及的君主法老的命令就是法律,以及我国的君让臣死、臣不得不死,即是典型的人治。虽然资本主义所谓的法制较封建社会的法制前进了一步,宣布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实质与“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如出一辙,都是用形式上的平等,掩盖了事实上的不平等,但毕竟比奴隶社会进步了许多。今天的资本主义国家统治者为缓和、调整与国民的关系、矛盾,赋予了许多新的内容。但生产资料私人占有的状况并没有改变,其核心还是少数人对多数人的专政,同时我们并不否认资本主义的法制内容有许多东西可供我们学习、借鉴,所谓古为今用、洋为中用,就是这个道理。  

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是推动法治文明演进的原动力,一个国家需要依法治理,世界秩序也需要法制来规范,呼唤法制文明将是人类共同的心声。  

   

参考文献:《人类文化历史变迁与法制文明》法律出版社中国法律图书公司  陈金全  

         《人类文明演进的规律及历程新探》山东社会科学院  韩民青  

         《人类文明与法制进程的演化》新浪博客  缥缈若风  

 《中华法制文明的演进》法律出版社  张晋藩  



[1] 引自《逸周书逸文》:五刑是由五行相克而产生的。“火能变金色,故墨以变其肉;金能克木,故剕以去其骨节;木能克土,故劓以去其鼻;土能塞水,故宫以断其淫;水能灭火,故大辟以绝其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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