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时间:2022-06-21 12:50:02  阅读:

为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机制,规范我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推进行政权力阳光运行。特制定以下政务公开工作各项制度:

一、政务公开预先审核制度

(一)预审机构

局成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办公室为主要成员。负责对市政府政务公开的内容、形式、时间等事项进行预审核。

(二)预审内容

1.公开内容的预审。包括:本单位政务公开实施方案、实施细则和政务公开目录中确定的公开内容及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2.公开形式的预审。根据不同的公开内容确定有效的公开形式,且公开形式能够方便群众和容易被群众接受。

3.公开时间的预审。选定与公开内容相适应的公开时间,长期性公开内容长期公开,阶段性公开内容分段公开,临时性公开内容及时公开。

(三)预审程序

1.政务公开内容,由局办公室负责收集,经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预审,报局领导批准后,分别选择在政府信息网站、电视台、电台等媒体公开。

2.各股室、站、队公开内容由本单位、本部门预审,报本单位、本部门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进行公开。

二、保密审查制度

(一)保密审查工作实行行政首长领导下的职能机构具体负责制。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政务)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保密办具体负责人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各行政机关开展保密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二)对拟公开政府(政务)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三)各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政务)信息

1.依照国家秘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2.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3.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四)各行政机关拟公开的政府(政务)信息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1.由信息产生的机构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

2.办公室负责提出审查意见;

3.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局领导批准。

(五)需公开的政府(政务)信息,不能确定该信息是否属于国家保密和密级不明确的,应逐级报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确定。

(六)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政务)信息,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向予以公开。

(七)在政府(政务)信息产生、审签时应当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提出“公开”、“不予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八)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在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九)拟公开的政府(政务)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进行处理。

(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提出申请,要求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十一)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政务)信息,发生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三、预公开制度

预公开是指决定或办理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时,应当将拟定的方案和理由向社会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后进行调整,再作出决定。在进行预公开之前,研究的方案只能作为初步意见,不得超前运行实施。

(一)必须进行预公开的有关事项

1.涉及全局性的重要事项或重大决策;

2.涉及区域经济和社会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的出台;

3.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决策;

4.涉及机构设置、职能和设定依据的变动;

5.涉及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重要物资招标采购情况、重大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和社会公益事业重大项目的投资建设情况;

6.涉及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和工作人员调整变化情况;

7.涉及公务员录用、选拔任用、评选先进的条件、程序和结果;

8.对企业及其他经济实体承如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9.其他应当实施预公开制度的事项。

(二)预公开采取的方式

1.通过固定的信息公开栏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2.广播、电视、报刊、开江县人民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3.通过听证会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4.其他便于社会及公众知晓的形式。

(三)预公开时间自做出预公开决定并向社会发布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

(四)预公开的执行必须依法办理。凡涉及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的,不允许预公开。预公开内容应符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凡应实施预公开但未实施的事项,该事项不具有行政效力。

四、重大决策公开制度

全局重大决策只要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其决策预案、决策结果及实施情况都要及时向社会公开。

(一)开江县环境保护局重大决策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

1.环境治理内容和环境治理成果;

2.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

3.重大环境建设项目规划建设;

4.涉及关系人民群众饮用水、人居环境安全的重要事项及相关规范性文件;

5.群众应知的重大改革举措及其他重要工作部署;

6.重要人事事项的决策,如人事任免、干部竞聘上岗、授予荣誉称号等;

7.开江县环境保护局发布的行政规章;

8.其他应公开的内容。

(二)做好重大决策的预公开,提高群众对决策过程的了解和参与程度

1.就重大决策预案征询有关专家意见;

2.将重大决策预案在报纸、电视等媒体上公布,征求群众意见;或就重大决策预案召开征求意见会,听取群众意见;

3.对重大决策预案举行听证会。

(三)局重大决策事项至少要通过以下任意4种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开

1.通过召开局全体会议、局专题会议等公开;

2.通过公告、公报和新闻媒体等宣传渠道公开;

3.通过电子显示屏及局网站等现代化手段公开;

4.通过局长信箱的方式公开。

五、主动公开制度

主动公开是指依法履行行政职能的组织将其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只要不属于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都必须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主动公开政府(政务)信息的内容

1.环境保护中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本单位可以对外公开的通知信息、重大要闻信息、开展的活动、会议内容数据和工作动态等数据;

3.大气、水质、噪声环境质量监测数据;

4.工作管理范围内为预防各类灾害及突发事件所组织的各种处理方案或办法类数据;

5.环保执法检查与处理情况;

6.党的群众路线、作风建设、廉政建设、队伍建设;

7.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设定、调整取消以及办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要求及结果;

8.环境治理内容、环境治理情况;

9.环境保护业务领域内新政策的出台,对公众提供相关的政策解读类数据;

10.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11.财政预算、决算和执行情况;

12.机构设置、职能、权限、办公地点、联系方式、主要领导的职责及调整、变动情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政务)信息的程序

1.需要以市局名义主动公开的政府(政务)信息,由办公室提出意见,其中涉及国家秘密的,须经局保密制度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保密审查;涉及第三方权益的,经与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其他政府机关协调确认,报局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公开。

2.需要由局各股室、站、队公开的事项,由该部门提出意见,其中涉及国家秘密的,须经部门或机关保密委员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保密审查;涉及第三方权益的,经与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其他政府机关协调确认,报部门或机关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公开。

3.需要由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公开的事项,由该组织提出意见并经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公开,同时报该组织主管部门备案。

4.局各股室、站、队制作的政府(政务)信息,由制作该政府(政务)信息的单位负责公开;各单位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政务)信息,由保存该政府(政务)信息的单位负责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主管机关公开的政府(政务)信息,其他部门不得擅自公开。

5.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政务)信息,要在该政府(政务)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因法定事由不能按时公开的,待原因消除后立即公开。

6.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政务)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或删除涉密内容的,予以公开。

7.对公开事业进行变更、撤销或终止,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审核备案,及时告知公众并作出说明。

(三)主动公开政府(政务)信息的形式。以政府(政务)信息公开目录形式在开江县环保局网站公开的基础上,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公开。

1.利用报纸、广播、电视、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发布;

2.在公众便于知晓的地点设立政务公开厅、政务公开、信息查询点、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

3.发放便民手册;

4.召开新闻发布会、征求意见会;

5.便于公众知晓的其他形式。

(四)不予公开的政府(政务)信息

1.政府(政务)信息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公开

(1)所有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秘密;

(3)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

(4)依法受到保个人隐私;

(5)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益利益的;

(6)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政府(政务)信息。

2.不予公开内容中第(3)、(4)项所涉及的政府(政务)信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同意公开的,公开该信息所涉及的公共利益明显超过可能造成的损害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不受不予公开的限制。

3.不予公开内容中第(5)项所涉及的政府(政务)信息,如果有明显的公共利益并且公开不会造成个人利益实质性损害的,政府机关可以决定予以公开。

六、依申请公开制度

除主动公开的环保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局申请获取相关环保信息。局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局提出的环保信息公开申请。

(一)提出申请

向局申请获取环保信息的,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局有关部门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1.受理通过互联网提交的交通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可通过局门户网站向局提交环保信息公开申请。

2.局受理书面提交的环保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环保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环保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二)申请处理

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环保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可能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

收到申请后,局相关部门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对申请人提出的环保信息公开申请,局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办理申请人环保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七、政务公开监督检查考核制度

(一)局纪检处负责对局机关各股、站、室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二)实行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通过听汇报、看材料,群众座谈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三)监督检查考核的内容为政务公开制度建设情况,决策事项公开情况,便民措施执行情况,承诺践行情况,政策依据公开情况以及群众满意情况等。

(四)监督检查考核人员将检查情况及时反馈受检单位,对存在主要问题或较严重问题的,责成受检单位整改。

(五)每年通报监督检查考核结果,好的单位或股室给予表彰,差的通报批评乃至进行责任追究。

八、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一)政务公开责任是指局各股室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二)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股室、下属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三)局纪检处负责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

(四)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责任与处理相适应的原则。

(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股、站、室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没有实行政务公开;

2.政务公开流于形式,政务活动中搞“暗箱操作”,承诺不践诺;

3.应当公开的重点工作项目没有按要求公开,造成不良影响;

4.不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员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

5.其它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整改的问题。

(六)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工作时间脱岗、漏岗,延误正常公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正常公务;

2.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受理和批准;

3.不履行服务承诺;

4.擅自提出额外的办事条件和要求;

5.拒绝、干扰、阻挠政务公开主管机关的检查与监督,或者编造假情况、隐瞒问题;

6.对手续不齐的办事当事人不做具体说明,态度生、冷、硬;

7.其它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且拒不改正其行为。

(七)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局机关股、站、室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1.责任的区分

(1)未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贡任。

(2)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3)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2.责任的追究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奖资格。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对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将直接责任人调离原工作岗位,并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4)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信息发布审核制度

(一)网站发布的任何信息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国家政策、法规规定。

(二)信息发布由局办公室负责安排组织与提供,并经局领导审核同意后确定后予以公开。以确保网上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坚决禁止不健康的信息上网。

(三)局办公室主要负责上报本部门的信息,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内容负责。

(四)网站发布的各类信息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国家政策、法规规定。

(五)加强对网站信息的更新。根据网站栏目内容设置,网站信息要及时更新,栏目相关内容信息由各科室负责报送,办公室负责采集,网站管理员负责整理发布。

(六)加强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局办公室分派给各单位的信息任务,由局办公室负责采集、整理,办公室进行复核,内容呈报局领导审核确定后方可对外发布至局内部网站。各单位负责的报送内容,本着“谁报送、谁负责,谁承诺、谁办理”的原则。

(七)网络管理员对网站发布的信息资料进行登记并存档,网上发布的文件、数据、文字及图像等信息统一由办公室归口管理。

(八)所有部门、单位、个人不得制作和传播下列信息: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十、政务公开评议制度

(一)评议对象

达州市开江生态环境局。

(二)评议内容

1.为本地经济发展服务,优化本地环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情况;

2.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廉洁从政、改进作风、提高效率的情况;

3.政务公开事项是否坚持依法公开、真实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政务公开事项的内容是否准确、真实,群众对政务公开程度认可的情况;

4.正确对待和处理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严肃处理行业不正之风以及违法违纪的情况;

5.办事程序是否合法、公开,方便群众了解、监督,有无“暗箱操作”行为;

6.工作人员熟悉和掌握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情况;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等制度落实情况;

7.工作人员持证上岗、职业用语规范文明、工作态度认真负责、服务热情的情况,有无“生、冷、硬、推、拖”等现象的存在;

8.依法行政情况。重点是“窗口”单位的工作情况,主要包括是否严格依法行政,严把市场准入关,坚持文明管理等情况;

9.由社会评议的其他内容。

(三)评议方式

1.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向群众和社会各界发放征求意见函,对各部门工作进行评议。

2.会议评议。召开座谈会、邀请多方面代表参加,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对相关部门进行评议。

3.设立社会意见箱评议。根据评议对象的表现,填写意见和建议投入意见箱,对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评议。

(四)评议程序

1.确定参加测评的人员;

2.下如民主评议通知;

3.民主评议测评表;

4.组织参加测评的人员查阅有关资料,听取政务公开工作汇报

5.发放、填写、回收民主评议测评表;

6.汇总民主评议测评情况,并将结果在一定范围公开;

7.根据民主评议测评结果,作出恰当处理。

(五)评议活动由局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也可由各部门、各单位根据需要自行组织实施。

(六)评议情况由组织评议单位汇总,并提出书面意见,向被评议的部门、单位或干部群众反馈。

(七)对群众和各种组织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应当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向意见建议人作出解释,待条件成熟时再行整改。整改情况以网上公告、寄如函件、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方式反馈。

(八)对群众和各种组织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照政务公开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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