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鉴定质量方法思考措施

时间:2022-04-29 11:50:07  阅读:

司法鉴定服务于诉讼活动,属于法律服务范畴,同时又是一种科学技术活动,且体现了科学的意义在于公平、公正,因此,司法鉴定质量不仅关系到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法律严肃性,而且直接关系到对案件的实体判决、法律的适用和保障当事人的司法鉴定救济权利,有效避免冤假错案,其目的实现司法公正。200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通过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为保障司法鉴定质量,提供了方向和法律依据。在目前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的现实情况下,要加强司法鉴定案件质量管理,逐步建立案件质量评价体系,作为从事司法鉴定实践工作多年的高校教师深切感受到司法鉴定事业的蓬勃发展的同时,在司法鉴定工作实践中存在着诸多因素影响和干扰司法鉴定质量,而司法鉴定工作又是一个庞大的系统社会工程,既包括鉴定的委托、启动、实施、质证、采信等环节,显而易见影响到司法鉴定质量的成因更具复杂性。本文希望通过探讨影响我国现行司法鉴定质量的诸因素和存在的问题,发表自己的几点看法,从中寻找到保障司法鉴定质量的措施与方法,适应司法鉴定的新格局。

  1 影响我国现行司法鉴定质量的诸多因素和存在的问题

  1.1司法鉴定机构设置、鉴定人过多无序状态严重。

  我国现设立、审批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准入门槛设置太低,条件配套规范不完善,呈现多元化的格局,区域重复设置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检验报告书从客观科学上难以保证司法鉴定质量。

  1.2鉴定机构先进设备投入少,科技含量不高。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网络技术,生物工程,纳米技术的融入,高科技的运用越来越影响着鉴定结果。现司法鉴定活动中运用科学原理、方法、范围、标准以其行业为主,没有统一的明确法规。一方面存在滥用新技术和新方法的现象;另一方面大量存在着新技术、新方法不能被及时的推广应用,严重阻碍了鉴定质量。

  1.3鉴定机构职能范围和建制不规范,职能权限侦鉴不分、审鉴不分等违反原则的行为仍然存在,司法实践的重复鉴定,也是由于在法律制度层面的缺陷而难于找到解决问题的法律依据。司法鉴定是司法证明活动,应当遵守司法鉴定程序和规则。客观、公正的鉴定结论不仅有赖于科学的鉴定方法,而且还取决于合理、完善的司法鉴定制度作为保障,才能实现司法鉴定质量控制.

  1.4鉴定机构无权威性,致多次鉴定,重复鉴定、错鉴现象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普遍存在拔高鉴定结论的情况时有发生,鉴定分歧大且难以协调,增加了诉讼成本,使司法鉴定的公正性受到质疑,严重影响到鉴定质量。

  1.5对违法鉴定的行为处罚规定不明确,没有一套保证依法鉴定、客观鉴定的有效处罚措施。

  1.6社会司法鉴定机构自身没有设立研究机制部门,对相关鉴定标准的适用和条款的理解各自不同,在选择鉴定标准时随意性大。

  1.7社会鉴定机构的市场化运作模式,导致有的社会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利益使然,虚假鉴定鉴定结论有失公正。

  2保证鉴定质量的措施与方法

  2.1完善司法鉴定机构的行政管理水平和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 推进"两结合"管理,维护良好的司法鉴定执业环境,规范司法鉴定执业行为,建立与管理相衔接的监管机制。对司法鉴定队伍正规化管理、业务正规化管理和内部正规化管理,充分发挥司法鉴定人协会对司法鉴定行业的指导、管理和监督的作用,加强业务管理,以规范职业行为,提高司法鉴定质量为目标,加大监管力度,杜绝和解决鉴定中存在的超登记范围鉴定、违反程序鉴定、关系鉴定、超时鉴定等行业突出问题,以公平正义为主题,开展政治思想教育、法制观念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杜绝责任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执业思想不端正等问题,树立忠于法律、遵循科学、秉持正义、恪守诚信的良好形象

  2.2推进健全机构内部规章制度如收案制度、鉴定审批制度、回避制度、保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的建立,提高服务质量,出台《司法鉴定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规范司法鉴定执业行为,加强司法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2.3成立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协调日常的司法鉴定工作。组建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对重大、疑难、久拖未决的案件,以地域性专家论证的方式予以复核认定。对鉴定质量起到了双重保障的作用。有效地遏制"多头鉴定"和"重复鉴定"等现象。

  2.4加强鉴定人队伍建设,实行全员关于法律知识和司法鉴定专业知识为重点的岗前培训,开展鉴定人继续教育,有助于行业技术交流和专业技能提升,及时掌握新的司法鉴定技术标准、技术,提高鉴定人的素质、减少鉴定的风险责任。使鉴定人经得起严格的质量控制体系和质量信任度审查。

  2.5推行鉴定人员资料、鉴定服务承诺、鉴定须知公示化便于社会监督。

  2.6定期检查自查制度即按统一规范司法鉴定机构的内部管理制度,按统一规范司法鉴定档案装订标准和格式、统一规范司法鉴定文书和书写标准定期集中检查,各鉴定机构定期对受理的鉴定案件进行逐案自查并写出自查报告,确保鉴定结论作为法定证据形式的严肃性与权威性。

  2.7依法确定受理事项 在接到委托后,应按照规定对委托事项逐项进行审查,确定受托内容。明确委托人和鉴定人双方的责、权、利。

  2.8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决定)第10条对于鉴定人有不同意见的问题已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明确司法鉴定意见是鉴定人个人的认知和判断,鉴定个人要对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客观性、准确性负责。

  2.9实行司法鉴定听证制度,采用听证会的形式对鉴定资料补充、变更、增减以便实现科学、客观、公正的司法鉴定工作。

  2.10加大鉴定设施和设备投入, 以《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备标准(暂行)》的要求,通过司法部开展的司法鉴定机构仪器

  设备和实验室认证认可,不断提高科技含量,保证鉴定质量。

  2.11加强鉴定机构之间的合作和协调。增强国际交流合作,了解国外司法鉴定领域的最新进展和鉴定技术与国际接轨。

  2.12聘请业内知身人士担任鉴定工作顾问及监督员。建立司法鉴定诚信,执业考核、司法鉴定规范化管理考核机制。

  2.13规范操作规程,建议通过立法,明确能在鉴定中运用的科学技术方法的标准和范围。

  2.14引入专家辅助人制度,司法鉴定属于专业知识的范畴当事人包括律师很难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询。引入专家辅助人制度,有助于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的理解和对鉴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充分发挥庭审质证功能能够在庭审中复核鉴定结论而提高鉴定质量。

  2.15建立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中立性、科学性和资源共享的格局。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参与鉴定活动时处于中立地位,能够提高鉴定结论的可信度。

  2.16完善司法鉴定质证制度。鉴定结论是鉴定人对鉴定客体的主观认识,鉴定人出庭作证是对鉴定活动最有力的公开监督,能够为鉴定结论的真实性提供程序上的保障。鉴定结论是否正确,是要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证,这有利于排除司法鉴定过程中的各种干扰因素,去伪存真使鉴定人提高鉴定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质量意识。

  有关保证司法鉴定质量的工作是专门性,复杂性问题, 由于本人的研究水平和实践经验不足, 敬请同业者共同来探讨此课题,不断提高司法鉴定质量,以保障司法公正,规范,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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