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胡锦涛的人大监督思想

时间:2022-07-17 15:20:02  阅读:

[摘要]中共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非常重视人大监督,作出了一系列关于人大监督的重要论述,形成了较为系统和全面的人大监督思想。主要体现在:强调人大监督是宪法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人大监督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需要,是推行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是对权力制约的需要;提出人大监督应坚持党的领导的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的原则、依法监督的原则和人民利益原则;提出人大监督应处理好人大监督与党的领导的关系、“一府两院”的关系、立法与监督之间的关系。这些思想对于我国人大监督理论与实践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十六大以来;胡锦涛;人大监督思想

[作者简介]邬思源,上海对外贸易学院人文社科部副教授,博士;舒景林,上海对外贸易学院人文社科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专业硕士研究生,上海201620

[中图分类号]A8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434(2010)03-0036-04

中共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为核心的党中央面对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形势和新任务,着力推进人大监督实践,在理论上作出了一系列关于人大监督的重要论述,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监督学说,形成了较为系统和全面的人大监督思想。

一、强调人大监督是宪法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加强人大监督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需要。2004年9月,胡锦涛在首都各界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周年大会的讲话中明确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在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党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伟大创造,是近代以来中国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是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长期奋斗的重要成果,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利益和共同愿望。人大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基本内容,也是我国政治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健全、完善和强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建设高度政治民主化的根本途径。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它揭示了我们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也是整个宪法的基本精神。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当家作主,归纳起来最重要的是两件大事,一是决定国家的大政方针,二是选举和决定任命国家机构领导人员,从而在政治上和组织上保证全体人民掌握国家权力,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从法律上规定了人大及其常委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前提下,明确划分立法权、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使各个国家机关协调一致地工作。因此,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实质上是实现人民群众的监督的重要手段。完善、规范、加强人大的监督,有利于实现人民的民主权利和人民当家作主。

(二)加强人大监督是推行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现代化建设的经验总结,是我国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依法治国重要内容之一是监督和保证宪法和法律的实施。胡锦涛指出,实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首先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一个国家民主政治制度的法律化,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人大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其重要职能之一就是保证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它的监督居于首要地位。也如吴邦国所指出的,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必然要求。而监督工作是人大工作中的重要内容。因此,加强人大监督,是依法治国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推行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和根本保证。

(三)加强人大监督是对权力制约的需要。马克思主义认为,为了保证无产阶级政权的真正民主性,需要通过人民监督实现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以防止社会公仆蜕变为社会的主人。胡锦涛继承了马克思主义这一观点,他指出,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任务。并分析了当今现实生活中存在的政治权力滥用与腐败的现象。他说,当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仍然存在;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和执行难的问题时有发生;一些公职人员滥用职权、贪赃枉法、执法犯法,严重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形象,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因此,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实效。与此相关,胡锦涛还阐述了人大监督的地位与目的。他说,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的目的,在于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和司法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在这里,胡锦涛阐明了一个深刻的道理:在我们国家生活中的各种监督中。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最高层次的监督,人大监督的效力和权威性,是其他任何监督都无法与之相比的。人大作为由人民代表组成的统一掌握国家权力的机关,它对行政、司法机关的监督,实质上是代表人民对这些机关行使的国家权力的一种制约,它是马克思主义人民监督思想在中国政治实践中的运用,它有利于维护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保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健康、顺利地进行。

二、提出人大监督应坚持的原则

(一)党的领导的原则。胡锦涛指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在长期斗争的实践中逐步形成的,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也是明确载人中国宪法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都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建立了国家政权,还要领导人民通过国家权力机关来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新生活。2007年1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第三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围绕国家工作大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其核心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最重要的是两点:一是经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二是经过法定程序,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并对他们进行监督。坚持党的领导原则,在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中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围绕国家工作大局开展监督工作;二是体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三是监督工作要树立党的观念,在讨论重大监督问题时,应及时向党委请示报告,遇到难以解决的监督问题时,应及时报请党委协调。

(二)民主集中制。集体行使监督职权的原则。胡锦涛就制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听取意见时强调:“人大监督工作应该坚持民主集中制。”人大监督实行这一原则是由国家权力机关的性质所决定的。我国宪法、法律赋予人大的职权是集体的,即规定国家权力机关集体讨论决定问题、集体行使职权、共同承担责任,这样从法律制度上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集体行使国家权力的实现,也是民主集中制在人大监督中的落实。集体行使监督职权的原则要求人大监督工作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在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利益和要求的基础上,始终坚持集体讨论问题,严格按照程序集体决定问题。民主集中制既是国家政权组成的原则,也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必须遵循的原则。人大工作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相比,方式有很大不同。人大及其常委会主要是通过会议形式,依照法定程序,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权力。无论是制定和修改法律,决定重大事项,行使人事任免权,还是开展监督工作,都必须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按程序办事。在会议审议过程中,每个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都可以各抒己见,充分发表意见。在认真审议的基础上,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的职权能够更好地集中人民的共同意志,更好地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三)依法监督的原则。人大监督是一种通过法律程序、依靠法律力量发挥作用的监督形式。2006年8月,胡锦涛就制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听取意见时强调,人大监督工作应该“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这一思想成为监督法的监督原则之一,并被加以细化。《监督法》第二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监督职权。”按照监督法的规定,人大在行使监督权的过程中必须做到主体合法、对象合法、形式合法和程序合法。监督法规定的行使监督权的主体是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各级人大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有关规定行使监督职权。监督的对象主要有: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部分领导人;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但只限于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或不适当的决定、决议,不能对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本级人民政府部门,也只限于行使质询权方面的监督。监督的方式主要有七种方式,即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

(四)人民利益原则。国家权力机关是人民行使权力的代表机关。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对人民负责,就是指国家权力机关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维护人民的利益,服务于人民。国家权力机关实施宪法和法律监督,必须以维护人民的利益为其基本形式行为准则。对人大监督的人民利益原则,胡锦涛作了多次强调,2004年9月,胡锦涛在首都各界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讲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要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把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监督重点,积极改进和加强监督工作,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行为,坚决纠正以言代法、以情枉法、以权压法的问题,维护国家法制的尊严。2006年8月,就制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听取意见座谈会上,胡锦涛再次强调,人大监督工作要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作为监督重点,综合运用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形式,切实加强对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的监督,进一步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监督法》第九条规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这些都鲜明地体现了人民利益原则。

三、提出人大监督过程中应处理好三个关系

在人大监督实践中,如何保证与提高人大监督的有效性,根据胡锦涛的有关论述,必须正确处理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关系:

(一)人大监督与党的领导的关系。人大监督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这是人大监督的一个至关重要的原则,但是,对于一些人来说,就党如何领导人大工作包括监督工作这个问题并非十分明了。胡锦涛认为必须处理好人大监督与党的领导的关系。首先,人大监督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这是毫无疑义的。其次,党要善于领导人大工作。人大监督作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胡锦涛认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削弱党的领导,脱离党的领导,放弃党的领导,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就不可能建设好。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坚持依法执政,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这里讲的政治领导,指的是党根据一定历史阶段的特点、具体国情和人民的利益、愿望,提出自己的政治目标和作出政治决策;思想领导,指的是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去武装全党,教育人民群众,去指导各项工作、规范人们的行动;组织领导,主要体现在对政权机关、行政部门和群众团体主要负责人的选拔、考核和推荐上。总之,党的领导是通过制定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来实现的。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本身并不具有普遍的法律约束力,只有当它们经过法定程序,通过国家立法机关的活动这个环节,才能上升为法律,从而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和国家强制力的。最后,人大监督强调党的领导,也并非指执政党不必要和不需要接受监督。胡锦涛指出,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并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党员和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成为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模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二)人大监督与“一府两院”的关系。胡锦涛提出,要进一步健全监督机制、完善监督制度,增强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支持和督促它们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办事,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忠实

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自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这里,实际上阐明了人大监督与“一府两院”的关系问题。一方面,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责无旁贷的重要职责,这种监督,是一种制约,但同时也是一种支持和促进。它体现了各个国家机关工作目标的人民利益的根本一致性。人大监督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三权分立”有着本质的区别。我们国家的人大监督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的,国家权力机关在国家体制中占核心地位,其他国家机关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虽然职责分工不同,但目标完全一致,都在党的领导下协调开展工作。这个体制既能够充分发扬民主,使国家政治生活充满活力,又可以集中力量办大事,提高工作效率。这是中国政治制度优势中的重要体现。反映在实践中,一方面,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大胆监督和支持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工作,另一方面,不代行“一府两院”的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人大监督与“一府两院”呈现这种关系,是由国家机关职权分工和人大的监督方式所决定的。在我国,人大在统一行使国家最高权力的前提下,明确划分国家的行政、司法等权力,这样既可以避免权力的过分集中,又能使国家机关各项工作有效地进行。

(三)立法与监督之间的关系。立法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一项首要职能。在许多国家,议会的职权就是立法,所以,立法机关成了许多国家议会的代名词。可见立法在议会职权中的重要性。我国人民代表大会虽不仅仅是立法机关,但毫无疑问,立法是它最重要、最大量、最经常行使的职权。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立法工作取得巨大成就,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我国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从根本上改变了过去那种无法可依的状况。但是,当前我国立法工作还不能完全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的需要,因此,立法工作关系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大局,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胡锦涛指出,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要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特别是要适应建设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突出经济立法这个重点,着眼于确立制度、规范权责、保障权益,全面推进经济法制建设。同时,要抓紧制定和完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法律,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安定的法律,促进社会全面进步的法律。但是,加强立法并不等于人大的职权仅仅是立法,与立法权一样,监督权是各国议会普遍具有的、与生俱来的一项权力。一般来说,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主要是立法权、重大事项决定权、任免权和监督权。有人将其概括为两权,即决定权与监督权。可见,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权与其他职权的关系,监督权主要起着保障其他权力实现的作用。如果说,人大其他职权本质上是决定性权力的话,那么,监督权则是保障性权力。因此,正如吴邦国所强调的,立法和监督应当摆在同样重要的位置。立法是为了做到有法可依,宪法和法律是监督的依据;监督是为了更好地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为了保证宪法和法律得到切实执行。同时,通过监督还可以发现法律本身不够完善的地方,从而促进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因此,立法和监督,二者不可偏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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